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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14 06:57:39

男子转账3500元备注彩礼遭拒,法院:非真实赠与不支持返还

男子转账3500元备注彩礼被拒,法院:不是真赠与不退钱

   8月14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在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带有特殊意义的“示爱红包”,还有一笔备注为“彩礼”的3500元转账。

男子转账3500元备注彩礼遭拒,法院:非真实赠与不支持返还

   后来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与彭某分手,刘某要求彭某返还共计18852元的转账,理由是这些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转账多为小额,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恋爱关系中赠与行为的合理界定。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证据证明该转账属于彩礼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将此类款项视为日常交往中的情感表达,而非具有特定目的的财产转移。这也提醒人们,在恋爱关系中,尤其是涉及金钱往来时,应保持理性,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资金性质,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业内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发送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还是普通金额的红包,只要备注内容已写明,就很难再要回这笔钱。

   首先,发红包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无论是发送普通金额的红包,还是转账520元、1314元,甚至通过多个红包凑成520元或1314元,在法官看来都属于发红包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对“红包”定义的扩展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新型社交行为的关注与回应。随着互联网支付方式的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依赖电子转账和红包进行情感表达或经济往来。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既是对现实情况的尊重,也反映出法律对社会变化的适应性。这一做法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公众在使用网络支付工具时,应注意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按照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协议。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正常消费行为,如频繁且小额的转账及日常往来,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的赠与。在感情结束之后,一方不得要求返还这些款项。

   如果在转账留言、红包描述或款项支付前后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该笔款项为借款,那么可以据此认定为借贷关系。在感情关系终止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 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的充分性是判断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聊天记录中的明确表述能够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这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这也提醒人们,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尤其是基于情感关系的经济往来,应保持谨慎,必要时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借款的情况下,主动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对方金钱,这种行为不被视为借款,而应认定为赠与。此类行为通常属于情侣之间出于示爱目的的赠与,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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