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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0 20:46:09

网信办规定:MCN机构账号需显著展示,加强信息透明度

MCN机构账号,透明运营,打造公正网络环境

   1月10日消息,据“网信中国”公众号今日消息,为规范MCN机构在互联网信息内容方面的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稿提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依据各服务机构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的数量以及粉丝总数等关键指标,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制度,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控信息内容的风险。同时,平台应在每个网络账号的信息页面上显著展示该账号所隶属的服务机构名称,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信息来源。 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用户的知情权,还能促使各服务机构更加注重自身的行为规范,提升整体服务质量。通过分级管理和透明化的信息展示,可以有效地减少虚假信息和有害内容的传播,为用户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这不仅是对用户负责,也是对整个互联网生态建设的一种贡献。

   附草案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在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中的传播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企业,在进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是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上活跃的一类机构,它们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从策划到营销等全方位的服务。这些机构在当前的信息时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帮助个人或小型团队提升内容制作的专业水平,还助力他们扩大影响力,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通过与MCN机构的合作,内容创作者能够更专注于创意本身,而无需过多担心推广和运营方面的挑战。 这种合作模式对整个互联网生态系统都有积极的影响,促进了内容质量的提高和多元化发展。然而,也需要注意监管和规范,确保MCN机构的行为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三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进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这些机构应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的网络文化,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我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各平台不仅要依法行事,还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高质量的内容传播,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避免低俗、虚假信息的传播,从而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而且能够增强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对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和文化传播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要求在其平台上进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的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完成入驻流程,并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二)关于是否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并确保其配备有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平台上的内容质量参差不齐,不良信息、虚假新闻等时有出现,这不仅影响用户体验,还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负责人,并配置足够数量的专业审核人员,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的措施不仅能有效过滤掉不实或有害的信息,还能提升用户信任度,增强平台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医疗健康、金融投资等,专业且及时的内容审核更是不可或缺。当然,这也要求相关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包括人力和财力,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高效进行。 总之,在当前复杂多变的信息环境中,加强内容管理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对用户负责的表现。通过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用户权益,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三)是否有健全的内容安全、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

   第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本平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的省级网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内容更加透明和规范,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通过这种机制,可以促使各平台加强对入驻机构的审核和管理,从而为用户提供一个更安全、更可信的信息环境。

   当备案登记信息出现变更时,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平台所在地的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进行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时,需要依法依规获取相应的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入驻的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安排相关机构学习法律法规及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规定,并及时传达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管理规则,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依据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的数量及其粉丝总数等指标,制定一套分级管理制度。这不仅能帮助平台更有效地管理内容,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信息和有害内容的传播。通过这样的制度,平台可以针对不同级别的服务提供不同的管理措施,从而更好地防范信息内容的风险。 这种分级管理制度能够促使平台更加积极地履行其监管职责,确保内容的质量与安全。同时,这也要求平台不断完善自身的监控机制和技术手段,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信息环境。总体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推广和优化的方向,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绑定旗下网络账号。在网络账号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等环节,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申报所属机构情况。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网络账号之间的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审核、规范流程。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以明显的方式,在网络账号的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的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签约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前,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责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保存审核记录以备查验。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够有效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当内容在网络上的传播,从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和谐。 发表的看法:这一规定对于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提升网络内容的质量,还能增强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同时,这也要求平台和机构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以便更好地履行审核职责,为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信息空间。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主要责任。若对所属机构的审核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网络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高度重视。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确保网络信息的质量变得尤为重要。赋予信息生产者申诉的权利不仅能够促进信息的公正处理,还能有效提升平台的信任度和透明度。同时,这也提醒信息生产者要更加严谨地对待自身发布的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纵旗下网络账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违规使用其后台管理账号或旗下网络账号。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传播服务机构禁止直接或组织、指示、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进行以下活动:

   (一)以议题设置、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制造发布网络谣言;

   (二)煽动网民情绪,故意引发群体对立,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扰乱网络秩序;

   (三)收集和传播消极信息,炒作陈年往事,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博取关注,从而误导公众;

   (四)通过添加不相关的标签或发布无关内容,故意利用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炒作;

   (五)渲染炒作突发案事件,消费灾难事故,违规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

   (六)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包装、炒作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

   (八)编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背景、情节、人设,进行恶意营销,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互联网环境的健康生态,还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甚至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平台方加大监管力度,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这种恶意营销手段,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力。面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对这类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惩处,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媒体和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通过倡导诚信价值观来抵制此类不良风气,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网络环境。

   (九)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网络水军行为;

   (十)组织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信息;

   (十一)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设立专门针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举报途径,以便及时响应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确认投诉举报内容属实之后,应将其详细情况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共享,并进行关联记录。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信息的真实性,还可以作为评估机构合规性的关键依据。这样的做法能够有效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能增强公众对网络平台的信任度。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和入驻协议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一旦发现网络账号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对账号所属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与秩序,也是对平台用户权益的一种保护。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变得尤为重要。各平台应加强自我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账号,从而营造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通过这样的措施,不仅能有效遏制网络上的不良行为,还能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提醒了所有网络用户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网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以及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这些平台和服务机构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这种监管措施不仅有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还能有效防止虚假信息和有害内容的传播,从而保护广大网民的利益。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可以促使相关平台和服务机构更加重视内容审核机制的建设,提升自身的自律性和责任感。这对于构建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用户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以及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网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规章将其列入互联网黑名单,并实施联动处置措施,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为其办理入驻手续。

   对于未能履行本规定义务或履责不力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信部门将依据职责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及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根据情况可能暂停其作为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入驻资格。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不仅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违规行为,则将由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这种规定旨在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意识,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它提醒各信息服务机构在追求流量和影响力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决心,以及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众利益,促进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发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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