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下,谁来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2月7日消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众号6日通报,近日,一起涉及“AI生成图片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AIGC生成的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这一判决为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并清晰界定了AIGC领域的侵权行为。这也是武汉市首例AI图片创作者维权案件。
整理案情信息如下:
原告王某是一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小红书平台上发布了一张通过“某AI”App创作的图片,该帖子获得了3.5万个赞、6000多次收藏以及660多条评论。
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使用了与他拥有版权的图片一致的图片。王某于5月26日为该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 AIGC 软件生成的图片与人们通常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技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形式展现的智力创作成果。该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或创意本身。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构思画面,通过撰写和输入关键词,不断调整参数,对生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控制和预见”能力。创作过程展现了她的构思、创作技法以及审美选择,体现了她独特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该图片凝聚了李某的智力劳动结晶,李某是该图片的创作者及版权持有人。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李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被判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令人欣慰的是,被告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展现了其对法律的尊重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这一案例不仅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力量,也提醒企业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也为其他企业树立了一个积极的榜样,表明主动承担责任不仅能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