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卷背后暗藏玄机: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曝光
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通报了若干在产品质量领域存在“内卷式”竞争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多个电动自行车销售和改装的案件。附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有关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汇总整理了6起在产品质量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旨在警示相关生产销售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此次公布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反映出当前部分企业仍存在重效益轻质量、忽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整治“内卷式”竞争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规范,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典型案例的公布,有助于推动行业形成良性竞争氛围,促进企业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和服务的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一案进行了查处。
2024年8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前往海口市秀英区某项目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正在使用的一批电力电缆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测,确认该批电力电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这批电缆由海南环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至该工地,当事人共向该工地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1528米,涉案货值金额为64.65万元,违法获利6.3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今年2月25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1528米,没收违法所得6.36万元,并处罚款113.13万元(罚没总额为119.49万元)。
二、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绍兴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一案进行了查处。
2024年8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交办一起关于“非标油”的案件线索,反映绍兴市柯桥区某家名为“新能源燃料油”的加注站,向大量货运车辆销售一种名为“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的柴油替代品,业内俗称“新能源燃料油”,该产品由绍兴宏冠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在前期摸排检查的基础上,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进行了随机抽样,并依据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提供的标准Q/410100BH001-2023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硫含量、凝点、冷滤点、馏程、运动粘度等5个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不合格“液蜡醇醚复合柴油机燃料”的货值金额达到24.57万元。 此次事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在新能源燃料领域存在监管盲区,虽然打着“新能源”的旗号,但实际产品质量不达标,不仅可能影响车辆性能,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并依法查处,体现了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高度负责。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能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总计3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高度重视,也释放出严惩违法行为的明确信号。销售不合格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此次高额罚款既是对涉事企业的警示,也为其他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更应加强自律,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避免因小失大。
三、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肥料案
2024 年 7 月 15 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待销售的“好福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数量为 23.6 吨,涉嫌冒用他人厂名。经查,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从深圳市隆戈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购进 60 吨(另赠送 5.48 吨)“好福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商:西班牙阿沃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肥料进行鉴定,确认该批肥料非经其进口,深圳市隆戈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进口证明和来源于西班牙阿沃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
海南康喜丰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于今年5月26日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肥料共计23.6吨,没收违法所得0.95万元,处以罚款23.04万元,总计罚没金额为23.99万元。
四、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对辖区内一家名为“可旺车行”的商家进行了查处,发现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此次执法行动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当前部分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仍存在忽视安全标准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此类案件的曝光和处理有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同时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感。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因此,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静安区可旺车行销售的“极核”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初检和复检,被抽样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8 月 11 日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极核”牌电动自行车 5 台,货值金额为 2.20 万元。截至案发仅售出 1 台,违法所得为 0.14 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4万元、罚款2.20万元(合计罚没2.3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浦区安城桥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24年10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杨浦区的安城桥车行销售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在整车重量、蓄电池防改装设计以及照明性能方面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从“绿源”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处购入了4辆涉案车辆,涉案货值金额为0.87万元。截至案发,已售出1辆,非法获利7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今年 4 月 18 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1 辆、没收违法所得 700 元和罚款 1.74 万元(罚没合计 1.8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上海乐舸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指出上海乐舸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经调查,该公司在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从供应商处购入10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并将每辆车原有的48V蓄电池更换为60V蓄电池后售出,违法所得为0.32万元。 此次事件反映出部分商家为追求利润,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对非机动车进行改装,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电动车作为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其性能参数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为行业树立了明确的规范导向。
当事人因擅自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2万元、罚款1.4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78万元。 此次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非机动车安全使用问题的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其电池性能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随意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电池,不仅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此次执法行动释放出明确信号:任何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和相应处罚。在电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加强源头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