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权新境:解锁人工智能与版权的未来密码
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与生活中开始使用各种AI工具,显著提高了效率。然而,在人机互动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讨论——用户的输入内容是否会被用于AI的训练或模型优化?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又该如何界定?同时,人们也在思考AI产品及行业未来的走向。
3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携手走出去智库与《互联网法律评论》共同举办了“人工智能版权前沿问题”研讨会。来自法学、经济学以及公共政策等领域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人机交互设计应重视隐私保护,而数据训练则需要各参与方携手合作,共同打造更优质的生态系统。
与会专家和学者在讨论用户与AI软件交互时,一致认为保护用户隐私至关重要,同时他们也认识到高质量数据对于模型训练的关键作用,倡导用户更加负责任地运用大模型。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的刘文杰教授指出,为了使人工智能能够更准确地回答问题,用户在输入提示词时可能会涉及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当服务商计划对这些信息进行存储或进一步加工时,需提前告知用户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即不能采取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方式,而必须获得个人明确且单独的授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进一步提出,由于个人用户对数据价值的认知和技术公司的利用能力往往不对等,当前“用户同意”机制仍有待完善,涉及个人隐私的“知情同意”应做到明白、清楚、仔细。近期受到关注的“开盒”行为,是通过不同数据库汇集和碰撞,利用看似不重要的信息反向拼图推导出个人信息。相关操作明显违法,应从整体社会规范角度进行处罚和管理。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员王磊提到,大型平台企业对于数据的使用通常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黑灰产业对大数据的非法操作却极为泛滥。他强调,需要政府、技术平台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合作,联手打击这些黑灰产业活动。此外,他还指出,目前高质量数据的结构性短缺已经成为阻碍大模型发展的重要障碍,在医疗、交通、金融等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针对当前模型训练的数据诉求,与会专家讨论指出,由于模型优化有时缺乏常识和判断逻辑,而是基于用户反馈,当不断持续喂料错误观点和结论,模型将可能赋予错误内容更优先权重。此外,数据标注环节若由非专业人员完成,标注错误往往引发“污染数据”,进而导致模型输出出现“幻觉”。对此,必须构建良好的生态系统,其中,用户负责任地使用模型也是重要一环,应让数据持有方、技术开发者和社会公众形成多方共赢。
AI生成内容要看到人与智能体的共同贡献
当前,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简单提示词则可得到内容充实的文字、图片甚至视频,相关生成内容正更多走进社会工作和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些内容是否涉及权属争议、是否受到版权保护,也成为近年来各界关注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郝明英讲师指出,中国现有判例表明,如用户在提示输入、结果筛选等环节体现“独创性劳动”,即认定生成内容受版权保护。这与日本文化厅最新意见相近,强调“人类创作性贡献”的核心地位,“指令的具体性”是影响认定的因素之一。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生成内容在司法领域的争议日益增多。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文生图”的判决中,法院承认了用户对AI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要求用户标明“图片由AI技术生成”。这一做法表明,用户的身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存在明显差异。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启动AI模型,而最终的作品是由模型自动生成的,因此用户的角色更像是使用工具的操作者或辅助者,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创作主体。 从我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反映了当前法律体系对于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尚未完全适应。虽然法院的裁决试图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但它也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中的“作者”身份?传统的著作权概念强调个人创造力和主观意志,而AI生成内容则更多依赖算法和技术逻辑。这种差异使得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作者”定义显得不够灵活,难以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AI生成内容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探索适合新时代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科技进步既能激发创新活力,又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总之,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审慎思考其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努力构建一个既开放包容又秩序井然的发展环境。
而针对生成内容的权属问题,郝明英认为,无约定时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并强调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若构成作品,且权利归属于用户,发生侵权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主要考虑其注意义务的边界。刘文杰也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存在责任区分问题。只有承认生成内容相当程度上来自于平台运营的人工智能模型,才能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表示,经济学一贯注重“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在工业时代,创作者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智力等成本,因此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以确保收益;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创作的成本显著下降。当仅仅输入几个关键词便能生成结果时,这种投入与工业时代的努力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技术平台提供的工具极大降低了人们的创作门槛,使得相关产品具备了广泛的普及性和易得性,这为讨论权益归属问题提供了新的背景和视角。
王磊也表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著作权法》相关问题。以服装类电商为例,文生图、图生视频等,已成为服装广告片的高效生产依托。同样一件衣服作为商品,可根据全球不同目标市场,快速生成不同肤色人种的试穿效果图。当法学界还在讨论版权问题时,国内外业界已大步前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丰富了数字经济,在公共领域有益于产业发展。
针对AI在内容生成,尤其文艺创作等领域带来的巨大变革乃至冲击,姚欢庆则呼吁建立“人机创作双轨制”,以维护人类创作的主体性。他以摄影技术对绘画艺术的冲击为历史镜鉴,指出当AI能高效生成内容时,人类需寻找主体意义的创作动力。他强调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注的意义,并建议通过市场机制赋予人类作品溢价,通过坚守人类主体性,避免人类在智能时代沦为技术附庸。
对此,随着AI技术的发展,其在生成文本、图像乃至视频方面的能力几乎可以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这种趋势下,同质化内容的价值正在逐渐降低。当前国家倡导的“首发经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未来创作领域的稀缺性将更多体现在首发性、独创性和差异化的特质上。那些兼具企业家精神与科学精神的人才,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匠人,显然更有可能展现出卓越的创造力。“知识首位效应”依然为人类保留了广阔的创新空间,这也提醒我们,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激发人的独特创造力仍是值得深思的重要课题。 我认为,尽管AI技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人类独有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依然是无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引导和社会环境的支持至关重要,只有鼓励首发与创新,才能让个体在技术浪潮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定位,并持续推动社会进步。同时,我们也应警惕过度依赖技术可能带来的思维固化风险,保持对未知领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
人工智能产业方兴未艾,法律应以审慎包容和鼓励发展为主基调
今年以来,中国的人工智能产业正在快速推进,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人工智能”再次被提及,显示出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持续关注和支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以包容审慎和鼓励创新为原则,助力人工智能行业的蓬勃发展。
刘文杰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对社会、经济乃至国际格局的影响正逐步显现,但这些深远变化的具体走向仍充满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贸然推进全面立法或许并非最佳选择,毕竟当前全国人大并未设定《人工智能法》的具体立法时间表。相比之下,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实施灵活监管的方式显得更为务实。这种监管模式能够根据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作出调整,既有助于保障创新活力,又避免了因过度约束而阻碍技术进步的可能性。 我认为,面对人工智能这一快速迭代的领域,采取一种开放且包容的态度至关重要。政府应当以支持与引导为核心原则,通过政策倾斜激发企业创新热情,同时允许市场机制在实践中检验技术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在此过程中,应始终将保护个人基本权益作为底线,确保任何新技术应用都不会逾越这一界限。而对于那些可能触及伦理红线或威胁公众安全的应用场景,则需建立严格的安全评估体系,确保潜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总体而言,现阶段不宜急于制定过于刚性的法律法规,而是要给予行业更多试错空间和发展机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地向前迈进,并最终造福于全社会。
王磊提出两点对更适合现阶段AI监管政策的观察。一是“小步快跑”——就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伪造等具体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以敏捷治理方式给出监管要求,如十条到二十条左右的规定,具有很强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让子弹飞一会儿”——以共享经济为例,在讨论共享经济要不要立法的过程中,共享经济就已经不具备立法规制相应的规模了。这说明市场有自我纠偏能力,要兼顾考虑法律框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和市场的力量。
郝明英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身是中立的,它既非善也非恶,关键在于如何应用。对于技术平台来说,明确其责任与义务的合理范围至关重要。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技术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但另一方面,也不应因偏见或误解而对其全盘否定。 在我看来,技术中立性提醒我们必须以更加客观和全面的态度去审视这一领域。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普通公众,都应避免陷入技术悲观主义或盲目乐观的情绪之中。技术本身只是工具,真正决定其价值的是使用者和社会环境。因此,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监管,确保技术发展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教育普及同样不可或缺。通过提升大众对人工智能的理解水平,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恐慌与误解,促进更健康的技术生态建设。总之,只有秉持公正理性的视角,才能让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国际竞争视角下,中国AI发展更要走出自身特色道路
从2023年底ChatGPT横空出世,到今年春节DeepSeek出圈,中美数字科技领域博弈愈加激烈。当前欧美正通过“数据主权”与“知识产权联盟”强化技术壁垒,AI版权等前沿问题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战略问题。本次与会专家均认为,中国AI发展和治理需在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中探索渐进式解决方案,走出自身特色道路。
郝明英指出,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石,其核心功能之一便是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当前全球化和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制度需要不断优化以适应新的挑战和机遇。无论是人工智能的迅猛崛起,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复杂化,这些领域都已超越单纯的经济范畴,成为国际博弈的关键工具。在此背景下,我们既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又要兼顾国家利益的维护,在全球视野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路径。 中国在AI等前沿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不仅关乎国内产业升级,更关系到在全球竞争中的战略地位。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主动地提出“中国方案”,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技术创新注入活力,同时避免因规则滞后而错失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中国声音”也需要在国际舞台上得到更多倾听,这不仅是对内生动力的激发,也是对外部压力的有效回应。 在我看来,法律的调整应更加注重前瞻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要加强对新技术伦理和社会影响的研究,确保技术进步不会损害公众权益;另一方面,则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同时也为世界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朱克力同样指出,在国际博弈的大背景下,法律的作用并不是屈从于国际竞争压力,而是要与国家的发展战略相协调,与国家的发展进程同频共振,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推动国家发展的功能,这才能更契合时代的要求。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法律需要深度融入国家的发展规划,借助科学的制度构建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科技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这一领域,诸如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应当紧密追踪技术快速迭代对经济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适时修订并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以匹配新技术带来的新环境和新需求。
会议主持人、走出去智库合伙人张颖提到,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从提出到最终成型耗时数年,其间遭遇了不少质疑之声。然而,法案正式出台后,在巴黎AI行动峰会之后,决策者决定暂时不启动执法,转而优先推动欧盟AI技术与产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原本已经完成立法程序的内容似乎面临被搁置的风险,这一结果令人感到遗憾。
姚欢庆指出,人工智能在为社会带来变革性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其巨大的算力需求导致了能源消耗激增以及环保压力。例如,微软在2023年的总碳排放量较2020年上升了约30%,这表明即便在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气候目标的实现仍面临严峻考验。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共同思考如何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探索一条兼顾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道路。 我认为,在追求科技进步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忽视其对环境和社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人工智能作为一项前沿技术,其应用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各国政府、企业以及科研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和政策框架,确保技术进步能够真正造福全人类,而非成为新的负担。同时,我们也应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集思广益,让人工智能的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